索引号 | 640522001/2022-0033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22 17: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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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海政办发〔2022〕73号
现将《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原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海原县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海原县抗旱应急预案》《海原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海原县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海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海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海原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海原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等11部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海原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3.海原县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4.海原县抗旱应急预案
5.海原县自然灾害应急预
6.海原县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7.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
8.海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9.海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0.海原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11.海原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中卫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快速、高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灾难,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海原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生产安全事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力协作,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组织体系
2.1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海原县人民政府设立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海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海原县县长担任,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海原电信公司、海原移动公司、海原联通公司、海兴电信公司、海兴移动公司、海兴联通公司等。
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动要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海原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原县应急管理局,为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和海原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承担海原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同时向下传达有关领导指示。
人武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预备役和民兵应急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主要目标。
宣传部:组织海原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辖区内紧急事故状态物资调配要求,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的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授专家库,对应念教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教援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民政局:负责制订事故灾难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参与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各乡镇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兑现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交通运输、公路建设等领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水务局: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牧领域和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及沼气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通报森林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融媒体中心、文广局:负责指导各类校级艺术培训及时制定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组织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卫健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工作,做好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工信商务局:参与商务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气象监测和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救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事发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控制并处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负责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对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交通顺畅。对救援现场的秩序维护,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
海原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负责全县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海原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在海原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海原县政府批复后,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4专家组
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专家组、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负责对事故应急教援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掌握事故现场危险程度,向指挥部提出补救方案,联系中卫市主管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体系。各行业领域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乡镇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海原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海原县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海原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2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达到IV级要求应立即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中卫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进行应急处置。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成者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急响应由中卫市指挥部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应急响应由海原县应急指挥部配合中卫市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应急响应由海原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在高一级应急响应前,应首先启动低一级响应。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3.4预警行动
各乡镇、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应对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955-4012350。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时间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海原县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需向海原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2先期处置
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的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然事件发生,有效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或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3响应启动
I级、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及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市政府或海原县政府负责。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海原县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
4.3.1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事项
(1)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掌握事故情况后,及时向海原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乡镇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
(2)开道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通知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为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要及时上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海原县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生产安全预案应同时启动。
4.3.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启动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掌握并向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3海原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IV级响应时,海原县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海原县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海原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4响应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各专项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健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8)应急通信组:由工信商务局及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4.5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乡镇、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原县政府决定。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新闻媒体根据区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提请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中卫日报社、电视合和其他煤体统一发布消息。
4.7社会动员
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海原县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8响应终止
4.8.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8.2事故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现场监测,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结束后续工作
(1)将事故情况按规定如实上报;
(2)保护事故现场;
(3)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理过程一切记录,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取得相关证据。
由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总结评审整改,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武警海原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2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海原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经海原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教授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放授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5.3物资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拔和紧急配送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邻近县(市、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5.4通信保障
各部门各行业单位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海原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5.5医疗卫生保障
各急救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7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并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5.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海原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5.9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10应急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群众应急防护
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执行。海原县应急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媒体给予支持。
海原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2应急预案演练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跨部门、多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各乡镇积极定期组织各部门和行业综合性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8.3应急预案管理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重要应急资源、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录
2.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3.应急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附件1
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讯录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县长办公室 | 0955-4011129 |
副县长办公室(分管安全) | 0955-4011219 |
县委办公室 | 0955-4011101、0955-4017101 |
县政府办公室 | 0955-4011192、0955-4014562 |
应急管理局 | 0955-4012350、0955-4015730 |
宣传部 | 0955-4011323 |
公安局 | 0955-4013045、0955-4017607 |
自然资源局 | 0955-4014710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0955-4013140 |
工信商务局 | 0955-4014469 |
交通运输局 | 0955-4011153 |
卫健局 | 0955-4011806 |
海原消防救援大队 | 0955-6503119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海兴消防救援大队 | 0955-2664119 |
财政局 | 0955-4011769 |
审计局 | 0955-4012983 |
住建局 | 0955-4011765 |
发改局 | 0955-4011849 |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 | 0955-7652284 |
国网海兴供电公司 | 0955-7652868 |
人武部 | 0955-4016531 |
武警中队 | 0955-401480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55-4016842 |
农业农村局 | 0955-4011201 |
文广局 | 0955-4014226 |
水务局 | 0955-4015392 |
邮政公司 | 0955-4011140 |
海原电信公司 | 0955-4011392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海原移动公司 | 13519240123 |
海原联通公司 | 15609555115 |
海兴电信公司 | 0955-6011688 |
海兴移动公司 | 13739546060 |
海兴联通公司 | 15595253818 |
附件2
海原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3
应急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表1:生产安全事故接报登记表
接报人: 接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型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详情 | |
报告人 | |
报告人联系方式 | |
接报后处置情况 | |
备注 |
表2: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登记表
事故类型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主要原因 | |
事故主要经过 | |
事故责任分析及 整改防范措施 | |
人员伤亡及处理情况 | |
部门处理意见 | 签字:日期 |
公司处理意见 | 签字:日期 |
表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事件名称 | |
发生时间 | |
发生地点 | |
事故、事件发生经过: 调查人:日期:讲述人:日期: | |
现场证据: 调查人:日期: | |
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参加分析人员:日期: | |
采取的纠正措施: 批准人:日期:实施人:日期: | |
纠正措施实施效果验证: 验证人:日期 | |
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中卫市委和海原县委、各级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基本情况
海原县天然草场主要为干草原(分布在县境南部)和荒漠草原(分布在县境北部),南华山、西华山、月亮山分布草甸草原和山地草原。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5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6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为海原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和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气象局、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海原电信公司、海原移动公司、海原联通公司、海兴电信公司、海兴移动公司、海兴联通公司等。
海原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有关信息传播工作;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发改局:负责统筹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火灾扑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相关计划;按照审批权限推进和指导项目审批,协调推动重点项目实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范畴。
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防范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民政局:负责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的陵园、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障海原县财政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经费,落实扑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准备金,及时支付海原县扑救费用,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基础信息采集及规划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野外农事用火;协同做好农村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工信商务局:保障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
融媒体中心、文广局:配合林草部门督促和指导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配备设施和设备情况,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导游和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管理。
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火灾医疗救援点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演练工作。
应急管理局:履行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职责;协助海原县委、政府及海原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一般(Ⅳ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演练。
人武部:负责协调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与当地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宁民兵参与森林草原扑火救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相关事宜。
武警中队:负责协调、监督武警部队做好县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指挥驻地武警部队成立森林草原消防应急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海原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日常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和城市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灭火,及时向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
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城市以外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全县三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气象局:负责做好林(草)火卫星监测、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工作;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服务;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所需粮油供应工作。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加强林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保障火场应急供电等。
海原电信公司、海原移动公司、海原联通公司、海兴电信公司、海兴移动公司、海兴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火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海城镇、李旺镇、西安镇、三河镇、七营镇、史店乡、树台乡、关桥乡、高崖乡、郑旗乡、贾塘乡、曹洼乡、九彩乡、李俊乡、红羊乡、关庄乡、甘城乡人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的森林防火职责,落实与海原县政府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目标,做好海原县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3工作机构
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必要时,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955-4012350,应急值守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有专人值守。
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森林草原火灾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中卫市森防指和海原县森防指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建议;根据县森防指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3.4工作组
海原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森防指成员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扑救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海原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南华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公安局、气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武警部队及民兵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
(3)技术组
由县气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扑火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情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及时对风向变化进行预测和报告指导抢险组调整灭火战术。
(4)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海原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5)通信保障组
由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牵头,海原电信公司、海原移动公司、海原联通公司、海兴电信公司、海兴移动公司、海兴联通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6)后勤保障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7)社会治安管控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8)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视情调派海原县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9)火案侦破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10)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各级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研判;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3.5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海原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6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草)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就近调动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地级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海原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级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级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海原县森防指或人民政府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海原县森防指向人武部或西部战区提出用兵需求。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对海量历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和数据挖掘,采用可视化方式,对自然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海原县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专(兼)职扑火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海原县预警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5.2.1县(区)、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灾害发生后,海原县森防指应立即将灾情等信息报中卫市森防指,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向海原县委、政府和应急管理指挥部报告:
(1)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省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5.2.2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为初判火灾等级、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情态势、扑火人员、扑火装备、扑救情况、损失情况、地形地貌、可燃物情况、重要目标、火场天气、水源情况。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相关应对部门(单位)向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5.3前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有重要保护目标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火灾发生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中卫市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自治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提高响应级别。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海原县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海原县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依次分别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6.3.1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县、区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邻县、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郁闭度0.2以下、覆盖度30%以下、苗木成活率85%以下等其他林草地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火灾发生地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经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市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2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郁闭度0.2以上、覆盖度30%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的林地内已经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5)县域交界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经中卫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中卫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相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配合自治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配合自治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2)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3)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疏散受威胁人员。
6.3.3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地级市交接地区且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经中卫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中卫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配合自治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请求国家森防指增调自治区以外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支援。请求国家森防指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2)协调调派驻宁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抓住有利天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疏散受威胁人员;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3)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南华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林区已经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4)火灾发生地级市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县(区)林草地内已经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6)发生在省域交界地区且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经自治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配合自治区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并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市级市委、政府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市转移受威胁群众;
(3)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抓住有利天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由自治区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海原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工作结束、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交通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2物资保障
海原县、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3资金保障
海原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海原县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海原县扑火救灾费用,由海原县财政局负责保障。
7.4队伍保障
加强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鼓励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救援处置,设有应急救援队伍,其应具有适应抗灾抢险的技能、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能力,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严格管理扑火队员和物资、装备;适时增加扑火队伍人员数量,及时更新相关物资、装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5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火情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7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8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海原县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海原县森防指向海原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民参加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演练
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原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原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联系名单
2.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1
海原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联系名单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县长办公室 | 0955-4011129 |
副县长办公室(分管安全) | 0955-4011412 |
县委办公室 | 0955-4011101、0955-4017101 |
县政府办公室 | 0955-4011192、0955-4014562 |
应急管理局 | 0955-4015730、0955-4012350 |
宣传部 | 0955-4011323 |
公安局 | 0955-4013045、0955-4017607 |
自然资源局 | 0955-4011498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0955-4013140 |
工信商务局 | 0955-4014469 |
交通运输局 | 0955-4011153 |
卫健局 | 0955-4011806 |
海原消防救援大队 | 0955-6503119 |
海兴消防救援大队 | 0955-2664119 |
财政局 | 0955-4011769 |
审计局 | 0955-4012983 |
住建局 | 0955-4011765 |
发改局 | 0955-4011849 |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 | 0955-7652284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国网海兴供电公司 | 0955-7652868 |
人武部 | 0955-4016531 |
武警中队 | 0955-401480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55-4016842 |
农业农村局 | 0955-4011201 |
文广局 | 0955-4014226 |
水务局 | 0955-4015392 |
邮政公司 | 0955-4011140 |
海原电信公司 | 0955-4011392 |
海原移动公司 | 13519240123 |
海原联通公司 | 15609555115 |
海兴电信公司 | 0955-6011688 |
海兴移动公司 | 13739546060 |
海兴联通公司 | 15595253818 |
附件2
海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中卫市委和海原县委、各级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努力减轻灾害风险,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基本情况
中小河流及主要山洪沟现状:海原县现有中小河流15条,其中:黄河一级支流1条清水河,本县境内全长125千米,流经三河、七营、李旺、高崖四个乡镇;黄河二级支流4条:西河(8千米)、苋麻河(15千米)、中河(34.95千米)、双井河(61.8千米);三级支流10条:园河、麻春河、贺堡河、杨坊河、马营河、郑旗河、中坪河、撒台河、沙沟河、张元河;主要山洪沟(流域面积超过50平方千米)50条。
通过统计,海原县各乡镇、各单位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情况见下表。
表1.3-1 海原县各乡镇、各单位防汛抢险物资最低储备一览表
物资 | 数量 | 单位 | 物资 | 数量 | 单位 |
海原县应急局 | |||||
分体式雨衣 | 100 | 套 | 无人机 | 1 | 台 |
雨衣 | 20 | 件 | 对讲机 | 4 | 台 |
多功能短大衣 | 20 | 件 | 救生衣 | 20 | 件 |
雨鞋 | 100 | 双 | 发电机 | 4 | 台 |
铅丝网片 | 20 | 片 | 移动式液压驱动应急泵站 | 2 | 台 |
铅丝网片 | 20 | 个 | 车载喊话器 | 2 | 个 |
钢丝网片 | 20 | 片 | 夜视仪 | 2 | 台 |
吨袋 | 100 | 条 | 大流量便携式潜水泵 | 2 | 台 |
防汛排水管材 | 20 | 米 | 应急移动式柴油排水泵 | 2 | 台 |
铁锹 | 1000 | 把 | 望远镜 | 2 | 个 |
拖车绳 | 5 | 套 | 移动照明灯 | 2 | 台 |
急救包 | 10 | 个 | 防雨防爆手持照明灯 | 50 | 把 |
工兵锹 | 50 | 把 | 远光手电 | 20 | 把 |
雨伞 | 50 | 个 | 救生圈 | 20 | 个 |
救生绳 | 10 | 套 | |||
水务局防汛抗旱库房 | |||||
发电和动力设备 | 6 | 台 | 救生圈 | 45 | 个 |
编织袋 | 48000 | 个 | 冲锋舟 | 2 | 个 |
铅丝 | 21 | 吨 | 橡皮舟 | 1 | 个 |
救生衣 | 20 | 件 | 铁锹 | 3 | 把 |
雨衣 | 54 | 件 | 移动灌溉设备 | 20 | 台套 |
雨鞋 | 5 | 双 | 输水软管 | 1.5 | 万米 |
雨伞 | 23 | 个 | |||
住建局 | |||||
汽油泵 | 3 | 台 | 雨衣 | 80 | 套 |
发电机 | 2 | 台 | 雨鞋 | 80 | 双 |
污水泵 | 3 | 台 | 喊话器 | 5 | 个 |
铁锹 | 170 | 把 | 水管 | 100 | 米 |
编织袋 | 3000 | 个 | 警示带 | 5 | 盘 |
应急灯 | 50 | 台 | |||
农业农村局 | |||||
雨衣 | 50 | 件 | 铁锹 | 80 | 把 |
雨鞋 | 90 | 双 | |||
交通运管局公路管理段14个公路站 | |||||
雨衣雨裤、防汛灯、铁锹、镐、钢铅等必须的防汛物资,制作和购买了警示牌和警示锥桶,大型抢险设备采取就近雇佣抢修。 | |||||
自然资源局 | |||||
雨衣 | 20 | 套 | 铁锹 | 50 | 把 |
雨鞋 | 20 | 套 | 喊话器 | 2 | 个 |
中源水务海兴分公司(水厂) | |||||
雨衣 | 18 | 套 | 水泵 | 2 | 台 |
雨鞋 | 8 | 双 | 水带 | 2 | 卷 |
雨伞 | 7 | 把 | 反光背心 | 18 | 付 |
雨裤 | 7 | 套 | 发电机 | 1 | 台 |
铁丝 | 3 | 捆 | 安全绳 | 20 | 米 |
铁锹 | 30 | 把 | 大锤 | 1 | 把 |
防汛袋 | 2000 | 个 | 安全带 | 2 | 个 |
洋镐 | 12 | 把 | 手灯 | 2 | 把 |
手推车 | 4 | 两 | |||
南坪水库库房 | |||||
雨衣 | 8 | 件 | 汽油泵 | 1 | 台 |
雨鞋 | 9 | 双 | 潜水泵 | 29 | 台 |
绝缘鞋 | 2 | 双 | 对讲机 | 4 | 台 |
绝缘手套 | 2 | 双 | 防汛绳 | 100 | 米 |
编织袋 | 1500 | 个 | 充电手提灯 | 2 | 个 |
铁丝 | 80 | 公斤 | 全站仪 | 1 | 套 |
铁锹 | 15 | 把 | 灭火器 | 8 | 个 |
锤子 | 1 | 把 | 消防水带 | 12 | 卷 |
洋镐 | 10 | 把 | 救生衣 | 6 | 件 |
电缆 | 2 | 卷 | 救生圈 | 6 | 只 |
雨伞 | 5 | 把 | 安全带 | 2 | 条 |
木桩 | 80 | 个 | 急救药箱 | 1 | 个 |
电夯 | 1 | 台 | |||
县消防大队 | |||||
橡皮艇 | 1 | 艘 | 救生衣 | 10 | 件 |
海兴消防大队 | |||||
橡皮艇 | 1 | 艘 | 救生衣 | 20 | 件 |
乡镇 | |||||
西安镇编织袋 | 200 | 只 | 应急灯具 | 3 | 套 |
铁锹 | 50 | 把 | 砂石料 | 50 | 吨 |
雨衣 | 10 | 件 | 铅丝 | 20 | 公斤 |
雨鞋 | 10 | 双 | 块石 | 30 | 方 |
李俊乡 | |||||
编织袋 | 500 | 只 | 铁锹 | 65 | 把 |
草袋 | 100 | 个 | 应急灯具 | 12 | 套 |
土工布 | 2 | 块 | 雨伞 | 32 | 把 |
铅丝元钉 | 1 | 卷 | 电动警报器 | 1 | 个 |
雨衣 | 15 | 件 | 锣 | 1 | 个 |
雨鞋 | 35 | 双 | |||
甘盐池种羊场 | |||||
铁锹 | 57 | 把 | 防雨防爆手持照明灯 | 16 | 把 |
雨衣 | 10 | 套 | 无线电预警广播系统 | 1 | 套 |
雨鞋 | 10 | 双 | |||
郑旗 | |||||
土工布 | 1 | 块 | 雨鞋 | 12 | 双 |
铁丝元钉 | 1 | 公斤 | 铁锹 | 60 | 把 |
雨衣 | 12 | 套 | 应急灯具 | 10 | 套 |
李旺镇 | |||||
铁锹 | 50 | 把 | 防御防爆手持照明的 | 7 | 把 |
雨衣 | 10 | 套 | 篷布 | 2 | 块 |
雨鞋 | 10 | 双 | 编织袋 | 900 | 个 |
树台乡 | |||||
铁锹 | 74 | 把 | 灯具 | 20 | 套 |
雨衣 | 25 | 套 | 小型污水泵 | 2 | 套 |
雨鞋 | 2 | 套 | 铁丝 | 1 | 卷 |
雨伞 | 12 | 把 | 集雨布 | 2 | 块 |
小型水泵 | 2 | 台 | |||
张湾水利工作站 | |||||
编织袋 | 1700 | 只 | 草袋 | 2000 | 只 |
高崖乡 | |||||
雨衣 | 58 | 件 | 铁锹 | 60 | 把 |
雨鞋 | 61 | 双 | 应急灯具 | 17 | 套 |
关桥乡 | |||||
编织袋 | 200 | 只 | 雨鞋 | 15 | 双 |
土工布 | 80 | 米 | 铁锹 | 60 | 把 |
铅丝元钉 | 10 | 公斤 | 应急灯具 | 10 | 套 |
雨衣 | 15 | 套 | |||
九彩乡 | |||||
编织袋 | 200 | 个 | 雨鞋 | 10 | 双 |
土工布 | 10 | 米 | 应急灯具 | 7 | 套 |
雨衣 | 10 | 件 | 铁锹 | 60 | 把 |
曹洼乡 | |||||
编织袋 | 200 | 只 | 雨衣 | 10 | 套 |
草包 | 20 | 个 | 雨鞋 | 10 | 双 |
土工布 | 2 | 米 | 铁锹 | 52 | 吧 |
木材 | 6 | 方 | 应急灯具 | 6 | 套 |
砂石料 | 10 | 吨 | 汽油柴油 | 0.2 | 吨 |
块石 | 10 | 方 | |||
红羊乡 | |||||
雨衣 | 9 | 件 | 铁锹 | 40 | 把 |
雨鞋 | 6 | 双 | 应急灯具 | 3 | 把 |
甘城乡 | |||||
分体式雨衣 | 22 | 套 | 手持照明的 | 10 | 把 |
雨鞋 | 10 | 双 | 雨伞 | 10 | 把 |
防御防爆手持照明的 | 7 | 把 | 铁锹 | 70 | 把 |
李旺镇 | |||||
铁锹 | 50 | 把 | 防御防爆手持照明的 | 7 | 把 |
雨衣 | 10 | 套 | 篷布 | 2 | 块 |
雨鞋 | 10 | 双 | 编织袋 | 900 | 个 |
关庄乡 | |||||
编织袋 | 400 | 个 | 雨鞋 | 10 | 双 |
土工布 | 2 | 块 | 铁锹 | 50 | 把 |
铅丝元钉 | 10 | 公斤 | 应急灯具 | 7 | 套 |
雨衣 | 10 | 套 | |||
海城街道办 | |||||
雨衣 | 10 | 套 | 铁锹 | 60 | 把 |
雨鞋 | 10 | 双 | 应急灯具 | 7 | 套 |
海城镇 | |||||
探照灯 | 12 | 把 | 铁锹 | 72 | 把 |
雨衣 | 20 | 套 | 防汛专用铜锣 | 5 | 个 |
雨鞋 | 20 | 双 | 手摇报警器 | 5 | 台 |
史店乡 | |||||
雨衣 | 12 | 件 | 铁锹 | 60 | 把 |
雨鞋 | 12 | 双 | 应急灯具 | 10 | 套 |
七营镇 | |||||
编织袋 | 500 | 只 | 雨鞋 | 13 | 双 |
土工布 | 2 | 卷 | 铁锹 | 5 | 把 |
铅丝 | 1 | 卷 | 应急灯具 | 9 | 套 |
雨衣 | 10 | 套 | |||
贾塘乡 | |||||
反光雨衣背心 | 10 | 个 | 军用帐篷 | 3 | 个 |
铁锹 | 60 | 把 | 镐 | 10 | 个 |
应急灯 | 13 | 把 | 对讲机 | 2 | 个 |
图1.3-1 海原县地质图
图1.3-2 海原县水文地质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包括:山洪灾害、内涝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为指导,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履责;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调度、统筹兼顾、综合应对;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水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水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和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气象局、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及政府办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海原电信公司、海原移动公司、海原联通公司、海兴电信公司、海兴移动公司、海兴联通公司等。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上下对应的原则,理顺防汛指挥体系和办事机构,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及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在防汛关键期,县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在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统筹协调、把握全局;出现较大及以上水灾害,要深入灾害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办。
2.2工作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955-4015730、0955-4012350,应急值守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有专人值守。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总指挥部、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相关工作安排,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防汛应急对策措施,及时和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防汛情况,负责全县汛情和灾情的掌握和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防汛工作。
2.3工作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多个工作组,分组开展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增补,按照组长单位要求做好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
(1)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报道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对外发布水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引导舆情。
(2)预警预报组
组长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对天气形势及河道洪水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洪涝等灾害作出预报,并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3)洪水调度组
组长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水利设施防洪安全,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和报送防洪工程工情、险情;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管理,做好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水利部门及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
(4)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民政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水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利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组织、协调水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5)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通行畅通。
(6)城市防涝组
组长单位:县住建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重点做好城市地下涵洞、城区低洼地带、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易涝点的治理,及城市内涝治理工程实施。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对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8)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赶赴灾区对伤病员实施救治。负责开展灾区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2.4现场指挥部
一般及较大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水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海原县要加强跨行政区域水灾害现场处置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互协作工作机制。跨县区域内的一般及较大水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权提级由地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跨地级市区域内的重大及以上水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权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
一般水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县委、政府指定同志担任,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和救灾处置。
2.5专家组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承担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论证。
3预防预报预警
3.1预防准备
(1)预案准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制定防汛工作方案,把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响应联动、指挥调度、巡查防守、险情抢护、抢险物料队伍准备、人员避险转移、救援安置和信息报送等措施落细落实。
(2)队伍准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不断健全防汛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驻县的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的联系。强化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鼓励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救援处置。紧急情况下,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其应具有适应抗洪抢险的技能、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能力,严阵以待、随时出发。
(3)物料准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做好防汛抢险物料储备工作,逐段落实河道堤防、险工、控导工程和穿堤涵洞的抢险砂石、土方备料,及时更换补充铅丝、土工格栅等必要抢险物资,加强沿河备防石和四脚体的维护管理,做好防洪抢险备用建筑用砂、渣石土方备料,提前落实应急抢险备用渣石土方选址,还应配备一些必要的机械设备和装备,如挖掘机械、运输机械、大型排水设备等。
(4)工程准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库坝堤防等防汛工程和积水易涝点等城市排涝工程的巡查检查,及时进行除险加固,对水毁工程进行重建修复,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消除险情隐患。汛期对库区及河(沟)道内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全面清除,及时拆除浮桥,适时停运或临时封闭沿河景区涉水旅游项目及临水旅游景区。加强对河段水利枢纽的运行协调和调度管理,严格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即“黄河防总”)要求做好汛期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5)通讯准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建立互联互通的通讯网络系统,充分利用气象、水利、交通、应急、消防等成员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果,接入相关监测资源和基础数据,可以通过对海量历史洪涝等水情的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和数据挖掘,采用可视化方式,对水情进行监测预警,建立协同联动、全域覆盖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3.2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汛期天气监测和降雨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县水务局承担水情、工情监测预报工作,提出洪水重点监测防御区域和年度监测工作意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土壤湿度情况、地质灾害监测。各部门依据职责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水灾害和次生灾害及时做出评估和预判,及时发布专业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根据监测预报情况,组织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专家对灾害风险、发展态势等滚动开展联合会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防汛工作情况,共同研判暴雨洪涝灾害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3.3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暴雨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由水利部门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水利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城市内涝预警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发布。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水灾害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预警发布、响应启动和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水灾害的大范围、高强度、可能致灾的强降雨等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中卫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黄河防总及国家防总报告,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指挥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预警发布和应急抢险处置准备工作。
3.4预警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加密天气趋势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全面开展重要防洪工程、库坝堤防的巡查防守工作,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布预警,及时开展处置。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城镇地下空间、低洼地带、交通枢纽等重要易涝点的查险与抢护,及时发布内涝危险点预警信息,统筹调度城镇排涝设备和排水管网,全面做好积水积涝排除准备。
海原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水灾害损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和转移撤离工作。
各地各部门红色、橙色预警对应的响应行动要有刚性约束措施,坚决落实生命至上、避险为要原则,紧急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运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5信息报告
海原县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灾害群测群防信息员队伍体系,完善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沿山、沿河海原县跨行政界线的水灾害监测信息风险研判和信息通报网络体系。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水灾害信息报告后,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中卫市主管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水灾害信息报告后,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如有必要,同时向相关市、县(区)指挥部通报。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水灾害信息报告后,应向中卫市委和政府及时报告。
洪涝灾害发生后,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将灾情等信息报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一般情况下逐级上报,必要时可直接越级上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和防县汛抢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3.6先期处置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当水灾害达到预警级别时,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要统筹考虑气象水文预报预警和灾害预防,将大范围、高强度、可能致灾的强降雨预警信息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科学建立致灾暴雨、河道洪水、山洪灾害、城镇内涝、水库泄洪、工程出险等预警信息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做到响应启动关口前移。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对较大以上突发水灾害或者有向较大以上突发水灾害趋势发展的,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标准
水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本预案水灾害分级指标主要考虑以下影响因素:人员伤亡、中小河流洪水、水库垮坝和堤防溃决、洪涝受灾人口、暴雨等。
对于倒塌房屋、骨干交通中断历时、城市受淹历时、生命工程(水电气和通信等)中断历时的分级,按照《洪涝灾情评估标准(SL579-2012)》等相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定。
海原县水灾害分级和响应标准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 重大(Ⅱ级) | 特别重大(Ⅰ级) |
1 | 暴雨 | 受影响区域 | 2个以上设区的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1个以上设区的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 3个以上设区的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 2个以上设区的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 3个以上设区的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
2 | 人员伤亡 | 伤亡人数 |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 |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 |
3 | 山洪沟、中小河流洪水 | 洪水重现期、工情 | 预报或已经发生20年一遇以下洪水,洪水水位达到或超过防洪工程设计水位,工程出现险情 | 预报或已经发生20年-50年一遇洪水,重点堤防出现较大险情,一般堤防出现漫堤、决口 | 预报或已经发生50年-100年一遇,重点堤防出现漫堤、决口 | 预报或已经发生100年一遇以上,多条中小河流、山洪沟重点堤防出现漫堤、决口 |
4 | 水库 淤地坝 | 水位、工情 | 水库水位已超过汛限水位并预报有继续上涨趋势;一般淤地坝出现险情 | 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并预报有继续上涨趋势,小型水库出现险情;一般淤地坝垮坝,重要淤地坝出现险情 | 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并预报有继续上涨趋势,一般小型水库面临垮坝或者已经发生垮坝,重点小型水库及中型水库出现险情;重要淤地坝垮坝 | 重点小型和中型水库面临垮坝或者已经发生垮坝 |
5 | 洪涝受灾人口 | 受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 | 一般洪涝灾害 (10%以下) | 较大洪涝灾害 (10%-15%) | 重大洪涝灾害 (15%-20%) |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0%以上) |
备注:1、水灾害分级标准主要参考了《洪涝灾情评估标准(SL579-2012)》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海原县不涉及黄河洪水和黄河凌汛。
4.2分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水灾害时,县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水灾害时,中卫市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灾害时,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
根据水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4.3响应启动
按照水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海原县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和属地防汛工作实际,分别确定本级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
4.3.1Ⅳ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水灾害时,县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发布启动属地应急响应的命令,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必要时,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加强灾害监测,及时连线调度,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测水灾情发展变化。
(1)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指导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地,协调指导抢险救援;
(3)视情协调增派救援力量,调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4)密切监测汛情、险情、灾情变化,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3.2Ⅲ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水灾害时,县人民政府或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发布启动属地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指挥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
(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灾工作,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各抢险救援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援,转移、解救受威胁人员;
(3)根据救援需要协调增派应急力量,调拨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等;
(4)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提供精准天气预报;
(6)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
4.3.3Ⅱ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水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海原县人民政府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灾害应对工作。
4.3.4Ⅰ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水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后,向中卫市委、政府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4响应措施
各部门应根据水灾害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人员搜救。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依法组织协调武警、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船舶、冲锋舟等救援设备,按照任务分工,开展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挥现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调度,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加强洪水调度。应急响应期间,沿河、沿山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依法请求驻地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实施抢险。当河道和山洪沟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沟)两岸村庄、农田、水利工程、道路等保护对象和重要基础设施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河道水位和水势情况,启动调度防洪工程,进行水库(枢纽)调节,开启沿河渠道、泵站强排,清除河道阻水设施,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泄流能力。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海原县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防汛抢险的顺利实施。
(3)强化城镇排涝。针对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启动城镇排水管渠和雨水口、排涝泵站、雨水调蓄设施、雨洪行泄通道排除积水。对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重点部位、下沉立交、地下构筑物、低洼地带的棚户区和老旧小区,以及往年易涝点和行洪沟等重点区域迅速开展巡查,借助应急抢险移动泵车等排涝除险设施设备,及时全面消除和排干积水。强化井盖巡查,及时补齐和更换丢失、破损的井盖,对易发生冒溢地段的管道检查井加装安全防护网,防止行人坠落。城镇发生内涝灾害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确保事故险情发生后及时准确上报和科学有效处置。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开展内涝防御宣传,提高群众避险意识和自救技能。
(4)工程抢险抢修。出现水灾害或工程因洪水灾害造成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洪抢险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防汛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堤防的险情抢护、决口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需要。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工程、受洪水威胁的区域,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必要时,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专家组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指导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5)安置受灾群众。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转移安置受困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6)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统筹辖区和周边地区医疗资源,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检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遇难者遗体、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传染病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7)防御次生灾害。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更大财产损失。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地区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疏散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除,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8)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社会动员。发生水灾害时,海原县人民政府根据水灾害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依法对重点地区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灾害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0)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水灾害信息由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水灾害信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较大水灾害信息以中卫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般事件以海原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5响应终止
应对水灾害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响应的决定。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水灾害应急抢险的义务。驻宁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力量是防汛抢险救灾的主要力量,在水灾害发生期间,根据灾害发生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需求,依法参与防汛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在水灾害应急响应期间,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汛救灾工作。
海原县应针对本地区水灾害特点,建立专业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5.2物资保障
水灾害发生期间,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响应行动、灾害发生范围程度和抢险救援处置需要,统筹调度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防汛物资装备。
县人民政府建立防汛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补充更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计划,根据海原县地区及行业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按规范标准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同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3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应急抢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支持防汛抢险、应急以及工程修复补助。如遇重大险情、灾情资金确有困难的,依据有关规定,可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及海原县防汛抢险的岁修资金。
对抢险救灾过程中调用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设备、车辆等所发生的抢险费用,采取“先用后补”的方式予以经费补偿。抢险救灾结束后,本着“谁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海原县政府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鼓励在水灾害易发地区建立和推行灾害保险制度。
5.4技术保障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本行业监测预警系统,组建行业技术专家组,承担本行业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海原县政府和防县汛抢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救灾物资供应、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善后工作。
6.2灾害调查与评估
水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灾区概况、分类受灾情况、灾情评估、结论。
(1)特别重大及重大水灾害,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较大以下水灾害,由中卫市、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调查。
(2)水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海原县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水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上报中卫市委、政府。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原县水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水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应对能力。
7.2预案演练
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3预案管理
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海原县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7.4预案更新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或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5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水灾害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和海原县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中卫市和海原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原县防汛抢险应急联系名单
2.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附件1
海原县防汛抢险应急联系名单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县长办公室 | 0955-4011129 |
副县长办公室(分管安全) | 0955-4011219 |
县委办公室 | 0955-4011101、0955-4017101 |
县政府办公室 | 0955-4011192、0955-4014562 |
应急管理局 | 0955-4012350、0955-4015730 |
宣传部 | 0955-4011323 |
公安局 | 0955-4013045、0955-4017607 |
自然资源局 | 0955-4014710 |
工信商务局 | 0955-4014469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 0955-4013140 |
交通运输局 | 0955-4011153 |
卫健局 | 0955-4011806 |
海原消防救援大队 | 0955-6503119 |
海兴消防救援大队 | 0955-2664119 |
财政局 | 0955-4011769 |
审计局 | 0955-4012983 |
住建局 | 0955-4011765 |
发改局 | 0955-4011849 |
单位名称 | 联系方式 |
国网海原供电公司 | 0955-7652284 |
国网海兴供电公司 | 0955-7652868 |
人武部 | 0955-4016531 |
武警中队 | 0955-401480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55-4016842 |
农业农村局 | 0955-4011201 |
文广局 | 0955-4014226 |
水务局 | 0955-4015392 |
邮政公司 | 0955-4011140 |
海原电信公司 | 0955-4011392 |
海原移动公司 | 13519240123 |
海原联通公司 | 15609555115 |
海兴电信公司 | 0955-6011688 |
海兴移动公司 | 13739546060 |
海兴联通公司 | 15595253818 |
附件2
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中卫市委和海原县委、各级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努力减轻灾害风险,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海原县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海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基本情况
海原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属新设立的中卫市管辖,位于东经105°09′-106°10′,北纬36°06′-37°04′之间,南北长95公里,东西宽80公里。海原县深居内陆,大陆性季风气候明显,特点是春暖迟、夏热短、秋凉早、冬寒长。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包括:干旱灾害以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为指导,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履责;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调度、统筹兼顾、综合应对;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旱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及政府办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海原电信公司、海原移动公司、海原联通公司、海兴电信公司、海兴移动公司、海兴联通公司等。
海原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上下对应的原则,理顺抗旱指挥体系和办事机构,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海原县实际建立相应的抗旱指挥机构。县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及上级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海原县内的抗旱工作。
在抗旱关键期,县委、政府负责同志要在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统筹协调、把握全局;出现较大及以上旱灾害,要深入灾害一线,靠前指挥、现场督办。
2.2工作机构
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原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955-4015730、0955-4012350,应急值守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有专人值守。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抗旱总指挥部及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抗旱相关工作安排,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提出抗旱应急对策措施,及时和中卫市抗旱抢险指挥部和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救援抗灾情况,负责全县旱情和灾情的掌握和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抗旱工作。
2.3工作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多个工作组,分组开展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增补,按照组长单位要求做好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
(1)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报道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对外发布旱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引导舆情。
(2)预警预报组
组长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对天气形势干旱情况及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为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干旱、地质等灾害作出预报,并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3)旱灾调度组
组长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及时向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和报送抗旱工程工情、险情。
(4)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民政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利调度工作。组织海原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组织、协调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5)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灾区进行警戒、控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确保运送抗旱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通行畅通。
(6)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道路畅通。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运输工具。按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对海原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7)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公安局、融媒体中心、文广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赶赴灾区对伤病员实施救治。负责开展灾区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及时向海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2.4现场指挥部
一般旱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海原县要加强跨行政区域旱灾害现场处置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互协作工作机制。跨海原县区域内的一般及较大旱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权提级由中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跨地级市区域内的重大及以上旱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权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